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清算優先權是在公司財務協議中賦予某些投資人(通常為特別股股東)在公司清算或出售時相對於普通股股東享有優先分配權的條款。 在清算時,擁有清算優先權的投資人有權先收回其投資本金,然後才向普通股股東分配剩餘收益。 清算優先權常見於風險投資與私募股權協定中,以保障優先投資人先行回收資本。
在公司出售時,具有2倍清算優先權的特別股股東將獲得相當於其初始投資兩倍的金額,之後才分配剩餘收益給普通股股東。
• 在清算或出售情形下賦予某些投資人優先回收投資的條款。
• 通常適用於特別股股東,確保其先於普通股股東回收資本。
• 風險投資與私募股權交易中常見此條款。
確保特定投資人(通常為特別股股東)在公司清算或出售時優先回收其投資。
透過優先分配權為投資人提供更高的資本回收保障。
風險投資或私募股權交易中常透過此條款保護出資方的利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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