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假售回購是指投資人在虧損出售某項證券後,在出售前後30天內重新買入相同或實質相同的證券的情形。 根據美國稅法,假售回購在稅務上不被允許,這意味著若投資人在30天視窗內回購該證券,則不能將該次虧損用於抵減資本利得的納稅基數。 該規則旨在防止納稅人透過實現人為虧損來獲取稅收優惠,同時仍保留其在該證券上的持倉。
投資人在12月1日以虧損價賣出100股某股票,並在12月15日回購相同股票。此情形被視為假售回購,該虧損在稅務上不可扣除。
• 指投資人虧損出售證券並在30天內回購相同或類似證券的情況。
• 根據美國稅法,該次出售產生的虧損不得用於稅務扣除。
• 旨在防止納稅人製造人為虧損以減少應稅收入。
防止投資人在回購證券的30天內申報稅務虧損,確保不能透過人為交易獲得稅收優惠。
在虧損出售後至少等待31天再回購相同或實質相同的證券。
被拒絕的虧損將加計到回購證券的成本基數中,實質上將稅務利益遞延到投資人賣出新持倉時實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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